衡阳市某公司管理层会议决定,与已在司工作满三年的文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文某某每星期必须完成公司的一个任意经营项目且每月销售业绩不能低于15000元,否则只发基本工资的60%,如果连续三个月业绩低于40000元,公司将予以辞退。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许小军,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为了发展,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本无可厚非,但应以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为指引,在合法边界、合理限度之内充分行使用工管理权;许小军律师还说到,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为与公司签订了这种什么“考核目标”、“军令状”而遭遇辞退,导致了劳动者权益受损,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发展。 本案中,公司明确约定文某某连续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当于让劳动者文某某承担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用人风险与用人成本,这属于忽视了己方法定义务,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如允许用人单位做此类约定,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护。(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