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早在2020年1月,该厅就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主要是依据此《通知》。关于涉疫情劳动关系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因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领到工资吗? 答: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职工医疗期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对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 在出差地被隔离,单位会扣工资吗? 答: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岗位的,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4 “绿码”员工所住的小区被划入封闭区,没办法正常上班,可申请休年假救急吗?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5 因疫情造成劳动仲裁延迟,会影响审理期限吗?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 因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记者注意到,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