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维修生产设备。受灾企业对生产、检验、检测、内部供电等受淹设备组织维修的,按照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3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单户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 支持企业修复重建生产场所和建筑设施。企业生产场所及辅助建筑、设施受淹需要修复或重建的,按照修复或重建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规上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规下企业单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该项保险赔付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按获得保险赔付金额的5%给予救助。修复工作需在今年10月31日前完工,重建工作需在今年9月30日前开工,6个月内建成。 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规上企业厂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受淹损毁、短期难以恢复的,租用我市行政区域内厂房、仓库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电力生产保障。鼓励市域电力生产企业发电,保障疫情防控和灾后重建,8月12日到9月1日,对燃煤统调电厂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5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启动运行机组按照平均发电负荷,给予每千瓦每天1元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