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刷单群中的“致富陷阱”

来源:河南新网 时间:2024-07-13 16:35:42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王卉 裴寅兵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得越来越紧密。一些诈骗分子也针对广大群众“精心设计”各种各样圈套和陷阱,比如加入“应援群”“刷单群”每天动动手指即可轻松赚取佣金,让很多年轻人、在校大学生趋之若鹜,再通过精心编排的话术使受害者一步一步放松警惕,最终陷入圈套,遭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近日,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通过在刷单群当“群托”的方式从事诈骗活动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利用微信群以及各类聊天软件引诱被害人进入聊天群,招聘管理人员、发包手和群托进入群内,协助对不特定多数人员实施诈骗。诈骗团伙成员会在群内发布一些虚假任务,并承诺任务完成后可获得小额奖励,后群托会把利用P图软件伪造的虚假收款截图发送到群内,并在群内发布“已到账”等话术以烘托群氛围,促使被害人逐渐放松警惕并完成任务,在其获得小额奖励后,诈骗团伙成员就会发布大额的转账任务并承诺高额奖励,待被害人进行大额转账后犯罪分子还会编造种种理由谎称因被害人所垫资金及奖励无法提现需要进一步转款才能返还本金及奖金,以此方式最终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大量钱款目的。

  经查,被告人唐某某在外部大群内充当群托期间共计获利30104元,被告人李某在外部大群内充当群托期间共计利11230元。其中受害人彭某在该聊天群内被骗1232347元。后李某、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以及另行赔偿彭某部分损失共计人民币65104元,取得了彭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李某明知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了获取佣金,在实施诈骗的部分环节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李某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并对彭某进行了赔偿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由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刷单类诈骗是当前社会一种较为常见的诈骗手段,许多人因为一时的贪念,轻信了所谓的“轻松赚钱”的谎言,结果陷入了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勤劳致富是正道,不轻信陌生人发的盈利图,不加入全是陌生人的投资群,不向陌生账号转账,切莫贪图一时小利而落入犯罪分子构建的陷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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